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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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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的区别及自诉案件的处理方式。自诉是被害人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公诉是代表国家提起诉讼。自诉的条件包括适格的自诉人、明确的被告人和诉讼请求、具备自诉案件范围等。自诉案件的处理方式包括调解、当事人自行和解、撤回自诉和判决。部分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自诉可以书面或口头提起,书写困难时可口头告诉并作告诉笔录。

法律分析

一、刑事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的区别

1.定义不同:

①自诉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②公诉是指人民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提出控告,要求通过审判确定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人的诉讼活动。

2.提起诉讼主体不同:

①自诉是当事人自己提起的诉讼,公诉是依职权主动提起的诉讼。

②公诉是由代表国家向起诉,要求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3.提起诉讼条件不同:

①自诉条件:有适格的自诉人;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属于自诉案件范围;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属于受诉人民管辖。

②公诉条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自诉案件的处理方式有哪几种?

《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根据该条规定,自诉案件有4种处理方式:

1、调解。

2、当事人在庭外自行和解。

3、撤回自诉。

4、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按《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审理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这是因为这类案件原属公诉案件,只是被害人依法向机关或者人民举报、控告后,机关不予立案,或者人民已决定对被告人不予起诉或者仍维持对被告人不予起诉的决定,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能够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不得已直接向起诉,因而人民审理这类案件时不能进行调解。

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结语

刑事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在定义、提起诉讼主体和提起诉讼条件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自诉案件的处理方式包括调解、当事人自行和解、撤回自诉和判决等。在处理自诉案件时,需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程序操作。自诉案件的提起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有管辖权的提出。对于书写困难的自诉人,也可以通过口头告知的方式进行提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百九十九条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人民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开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七十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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