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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自诉与公诉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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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自诉和公诉的区别及自诉案件的处理方式。自诉是被害人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公诉是代表国家向起诉。自诉案件的处理方式包括调解、自行和解、撤回自诉和判决。自诉一般以书面形式提起,但口头告诉也可接受,需由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并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法律分析

一、刑事案件自诉和公诉的区别

1.定义不同:

①自诉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②公诉是指人民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提出控告,要求通过审判确定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人的诉讼活动。

2.提起诉讼主体不同:

①自诉是当事人自己提起的诉讼,公诉是依职权主动提起的诉讼。

②公诉是由代表国家向起诉,要求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3.提起诉讼条件不同:

①自诉条件:有适格的自诉人;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属于自诉案件范围;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属于受诉人民管辖。

②公诉条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自诉案件的处理方式有哪几种?

《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根据该条规定,自诉案件有4种处理方式:

1、调解。

2、当事人在庭外自行和解。

3、撤回自诉。

4、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按《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审理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这是因为这类案件原属公诉案件,只是被害人依法向机关或者人民举报、控告后,机关不予立案,或者人民已决定对被告人不予起诉或者仍维持对被告人不予起诉的决定,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能够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不得已直接向起诉,因而人民审理这类案件时不能进行调解。

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自诉和公诉在定义、提起诉讼主体和条件上存在明显区别。自诉是被害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而公诉是代表国家提出控告。自诉案件的处理方式包括调解、自行和解、撤回自诉和判决。需要注意的是,某些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自诉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起,如果书写有困难,也可以口头告诉并作出告诉笔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机关。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提请复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二百零九条 人民发现人民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提出纠正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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