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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执行是否应解除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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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终结执行应当解除强制措施。

存在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时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存在保全错误的,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人民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时,人民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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