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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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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主要有以下罪名:

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

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2、使用盐酸克仑特(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3、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综上所述,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罪有以上三大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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