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建施〔2006〕42号
关于转发苏州市建设局
《关于推行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
监理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各工程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充分发挥建设监理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苏州市建设局印发了《关于推行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苏建质〔2006〕50号),就推行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报告制度作出了规定。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建设局《关于推行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苏建质〔2006〕50号)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工程监理 工作制度 通知
抄送:市办公室,苏州市建设局,各镇(区)建管所,各
房产开发企业,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局各有关单位、部门。
吴江市建局办公室 2006年11月9日印发
附件:
苏建质〔2006〕50号
关于推行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监理
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监理单位: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充分发挥建设监理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作用,现就推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报告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制度:凡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活动的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将在监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向项目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书面监理报告。监理报告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
当工程施工现场出现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者有违规行为又制止无效,项目监理机构应立即报告。
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理工作报告的时效性、真实性负责。
二、监理月报:在建设工程开工后,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将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情况向监理单位报告,由监理单位在每月月底向项目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报告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监理报告按附件一、二填报,可根据工程特点增加图片等内容,可增加附页。
三、监理月报内容要求:工程项目的第一次监理报告,须报告建设各方现场质量、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组成人员及其联系电话;当有新进场的专业施工单位或分包施工单位时,须报告现场管理机构名单及联系电话;当建设、施工、监理方主要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变动时,须报告变动情况。
(一)工程施工质量监理报告:
1.施工进度及材料、设备、试件的见证取样和检验情况;
2.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情况;
3.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及其办理施工许可证情况;
4.施工现场上月质量状况;
5.工程设计变更及向审查机构备案变更的情况;
6.监理机构发出的有关质量缺陷或质量隐患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工程暂停令》等的整改情况;
7.质量监督机构发出《整改通知书》等的整改执行情况。
(二)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理报告:
1.工程施工进度情况;
2.建设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和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申报;
3.建设单位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发包的专业工程及其办理施工许可证情况;
4.施工单位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和实施情况及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整治、公示情况;
5.施工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等分包合同备案情况;总包和专业分包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及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情况;
6.施工现场上月安全文明施工状况;
7.项目监理机构发出的有关施工质量、安全生产隐患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工程暂停令》等整改情况;
8.安全监督机构发出《整改通知书》等的整改执行情况。
四、监理快报:当施工现场发生下列突发问题时,项目监理机构应立即采用《监理快报》(见附件三)的方式向项目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一)建设、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施工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制止无效的;
(二)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审查批准的或不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设计文件或专项安全方案施工,或有其他违法、违章行为制止无效的;
(三)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制止无效的;
(四)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现场监理无法处理的其它工程质量、施工安全隐患问题。
五、未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履行监理单位的报告职责,书面报告由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向项目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六、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对监理报告中反映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适时调整监督重点。当收到突发问题的《监理快报》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依法处理项目监理机构报告的问题。
七、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支持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按照监理下达的有关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整改通知及时整改的,要责令责任单位改正,并将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公示。
八、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和巡检中发现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状况与监理报告内容有明显的差异,而监理人员又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存在知情不报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公示。
九、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工程质量监理报告;
2.施工安全监理报告;
3.监理快报。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1
工程质量监理报告(第 次)
监理单位: 项目总监: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 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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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 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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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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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各方 责任主体 质量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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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 上月质量 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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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缺陷 或质量隐患 的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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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取样及 检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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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管理机 构人员变更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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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及 备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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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应说明 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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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施工安全监理报告(第 次)
监理单位: 项目总监: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 监理单位 |
|
建设单位 |
| 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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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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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程序的 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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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各方 责任主体 安全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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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 上月安全与 文明施工 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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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 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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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管理机 构人员变更 情况 |
| ||
其它应说明 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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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监 理 快 报
项目名称 |
| 监理单位 |
|
建设单位 |
| 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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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事项 叙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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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机构 或其它相 关单位已 经采取的 措施(附相 关函件或 监理统一 用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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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处理 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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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应说明 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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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监(签名): 年 月 日 | |||
监理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