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的证明、《职业指导培训卡》、《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符合领取失业保险条件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保险要怎么赔偿
失业保险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赔偿:
1、用人单位需要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且在七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劳动者拿着单位出具的证明,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机构需要对劳动者的材料进行审查;
4、审查后,认为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的,准予发放失业金,向劳动者出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
5、劳动者拿着机构出具单证,去银行领取失业金。
二、申请失业保险需要携带的办理凭证为:
1、《户口簿》、《身份证》;
2、《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3、《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4、《毕业证》、两张一寸照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本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四)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省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确定。